欢迎您来到 官方网站
政策解读
专家解读: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助力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4-07-24    来源:外资司    分享: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对于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给予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便利,并持续完善相应事中事后监管。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给予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便利,并持续完善相应事中事后监管。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完善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支持优质企业更加高效便利地统筹利用外债资金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通知》在《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6号令,以下简称“56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做法举措,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政策支持更为精准。《通知》明确支持对象为“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在56号令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细化“优质企业”界定标准,包括:(一)经营标准: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二)财务指标:近一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行业前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三)信用等级: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或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以上规定有助于降低政策认定成本,拓宽优质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为加快推动中长期外债利用政策落地推广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政策审批更加高效。《通知》基于优质企业实际情况,科学设计审批流程,最大限度便利企业申请,具体包括:(一)更少时间,即实行专项审核,加快办理流程;(二)更加灵活,即企业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内的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实现一次申请、分次使用;(三)更多信任,即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且国际信用评级达到A-及以上的企业,其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四)更强保障,即对一些情况允许“容缺办理”,例如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但暂无法提供已签署贷款协议、可提供贷款机构意向性文件,以及境外发行债券但暂未确定主承销机构。以上规定既能实现必要的审核质量要求,又能降低优质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额度的制度性成本,进而提高优质企业更好利用外债资源、优化境内外资本配置结构的积极性。

  三是政策设计更具市场导向。《通知》在借用外债方面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设计主动条款避免竞争扭曲,务实灵活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保证竞争效率,引导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从支持对象看,《通知》明确指出“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确保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所有制的优质企业都能得到政策支持,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保证竞争公平性。从标准制定看,《通知》强调“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全口径外债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保证了政策支持的灵活性,避免现行标准不适应未来形势变化、降低市场整体运行效率的情况。从作用机制看,《通知》作出专项声明,对优质企业的任何表述及其借用外债所作的任何决定主要基于企业对外公开信息、不表明其他信息,避免该政策通过信号机制改变参与主体行为、扭曲市场竞争均衡结果。

  四是政策举措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通知》的优质企业界定标准合理,事中事后监管较为完善,能够有效防范企业外债违约等社会稳定风险,推动实现发展和安全动态平衡。事前资质认定方面,在符合56号令等规定基础上,追加更高认定要求,保证借用外债企业质量。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指导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强对企业借用外债、募集资金使用、按规定报送信息等情况的抽查与监督检查,减少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特定风险防范方面,结合当前现实情况提出科学的分级风险管理办法,针对特定行业企业风险防范提出更高要求,防止行业风险外溢;动态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防止出现企业个体信用不良传导至国家信用;明确作出政策决定与企业非公开信息不相关的声明,减少政策支持可能导致的资本市场潜在波动。

  随着《通知》落地生效,优质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效率将大幅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拓宽外资投资中国渠道,帮助企业优化境内外要素资源配置。同时,外债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责任突出、使命重大,应顺应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围绕国家战略需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企业发展诉求,进一步推进中长期外债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升利用外债质量与水平。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陈大鹏、王泽荣)


网站版权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 、CCPA、CCPA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本站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前必须经本网站同意并注明"来源:" (CCPA)"方可进行转载使用,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的,请注明原文来源地址。如若产生纠纷,本网不承担其法律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返回顶部

X

您正在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


若您无法正常浏览本页面,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请您更换为360、QQ、Chrome、火狐等其他浏览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