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000万│两部门印发《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2〕4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
现将《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5日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超低能耗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支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新材料、新技术应用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按照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要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二)坚持政府推动,广泛调动企业积极性,吸引优质资源汇集。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结果导向,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示范项目实施评估较好市县的激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审核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负责确定示范项目及管理,组织申报、论证、评估、评审,建立示范项目库,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示范项目年度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建设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效测评,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自评、部门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组织项目专项验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统一留存项目申报、评审及专项验收材料。
第六条 各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超低能耗示范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及工程验收等工作。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奖补资金的预算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奖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七条 奖补条件
(一)标准要求。项目应满足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要求。节能标准达到82%及以上。
(二)规模要求。
1.市(地)级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
2.县(市)级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
3.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规模为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三)进度要求。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申请项目应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否则取消示范资格。
第八条 奖补标准
(一)新建建筑。
1.基础奖补。2022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0元;2023年—2024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00元;2025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
2.增加奖补。实行分布式供暖(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70%)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满足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每平方米奖补100元。
3.奖励总额。单个项目奖励限额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5%。
(二)既有建筑。
1.基础奖补。2022年—2024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00元,2025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
2.增加奖补。实行分布式供暖(可再生能源应用≥70%)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
3.奖励总额。单个项目补助限额最多不超过4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0%。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奖补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当年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范围、时间、条件、材料、绩效目标等要求。
(二)省直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其所属单位项目申报材料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经当地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各部门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及实地核实后,结合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拟定年度超低能耗示范项目。
(四)对评审通过的示范项目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项目,确定为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第五章 资金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每年11月底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下年度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奖补资金安排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正式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地)、县(市)财政局和省直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确定为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补条件及标准,先行预拨项目奖补资金60%,剩余资金待专项验收后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据实清算。
第十二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及省直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会同住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按时办理结算,提高项目结算和资金支付效率,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实际支出。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等支出。市(地)、县(市)住建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对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奖补资金不再重复支持,项目建设单位及市(地)、县(市)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对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严格绩效目标审核,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同时,督促和指导市(地)、县(市)住建、财政部门及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设置奖补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同步分解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九条 市(地)、县(市)住建、财政部门及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奖补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条 每年供暖期结束后,各市(地)、县(市)住建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报告,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抽查审核,抽查比例不低于各地项目的10%,且不少于一项。审查完成后汇总形成全省总体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等级划分为三档:85(含)—100分为优、60(含)—85分为良、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为“优”的,按奖补标准给予奖补;结果为“良”的,按奖补标准的75%比例给予奖补;评价结果为“差”的,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全额收回已下达的奖补资金。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两年内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再次申请示范项目。
(一)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未经批准擅自作出重大项目变更的;
(二)自行降低节能标准、故意延长施工和验收期限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和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示范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原则。市(地)、县(市)住建部门应加强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督促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按时完成项目进展,保证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示范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经当地住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市(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含所属县、市)验收合格项目汇总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示范项目施工图原则上不得变更修改;确需变更并影响到超低能耗主要技术指标的,应经专家评审、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通报当地住建和财政部门。市(地)、县(市)住建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情况书面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建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奖补资金实施期限为2022年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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