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标准工作管理规定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宣贯实施工作,通过先进标准引领行业创新发展。为确保协会标准的先进性和时效性,及时响应市场需求,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规范性推广应用,并与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形成互补和协同,协会制定本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对协会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实施全流程建立规定性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协会标准的范围包括混凝土材料与水泥制品的生产制造,以及在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中应用所涉及的原材料、技术、装备、产品、管理、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
第四条为确保标准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合理性,协会标准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协会标准应以先进成熟的技术成果为支撑,对标国际先进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合规性原则。协会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一致,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妨碍产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协会标准的编制遵循国家标准编制要求。
(三)先行性原则。对于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市场急需的,可制定协会标准,快速响应、先行先试。
(四)引领性原则。为加快推广并规范应用重要的先进技术成果,可通过制定协会标准促进成果产业化和工程应用;优先支持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协会标准。
(五)开放性原则。以协会标准制修订为平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作用,鼓励创新型企业通过制定先进标准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主参编单位、起草人员、审查人员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协会与相关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渠道,贯彻国家标准化法规、政策,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化创新发展规划,发布协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协会标准化工作国际交流活动。
第六条协会标准质量部(以下简称标准质量部)承担协会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协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监督协会标准制修订过程和经费使用,组织实施协会标准的审定、公示、发布、宣贯、复审工作。
第七条协会成立标准化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行业标准化创新和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第八条协会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协会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协会代号为 英文名称缩写CCPA四个大写英文字母。
示例:T/CCPA XXX—XXXX
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或发布的协会标准采用双编号。
示例:T/CCPA XXX—XXXX/ T/XXXX XXX—XXXX
第二章 协会标准提案与立项
第九条协会标准制定申请者可按照本管理规定向协会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第十条申请立项的协会标准,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标准中所涉及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应已经通过协会组织的或协会认可的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二)标准主编和参编单位已制定相关企业标准或完成了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三)协会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是该标准领域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并具备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设备及相关资源条件;
(四)标准实施具有可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材料应包括《协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以及相应论证资料。论证资料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该标准所属行业(产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现状;
(二)该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以及该项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差异性和先进性关系;
(三)该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四)支撑该标准的科技成果和前期工作,包括成果鉴定资料、初步实施效果或应用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五)推荐的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以及起草工作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协会标准起草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参加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在本标准工作领域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较强;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行业相关标准化工作经验,参加过国家或协会组织的标准化工作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主编或参加过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标准质量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立项的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主编单位、起草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的能力水平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对既有协会标准的修订,优先选择原主编单位负责;在原主编单位或原起草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不再满足有关条件要求时,协会另行择优选择。
第十五条协会标准主编单位根据标准编制需要组建起草工作组和提出参编单位并报协会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和增补标准参编单位和起草人。标准起草人组成应包含生产、使用、科研、检测、认证以及工程管理等有关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第十六条评审通过的协会标准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20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协会标准项目正式批准立项并下达制修订计划;协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印发至标准主编单位,并在协会网站(m.edujie.com)上公告。
第三章 协会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应对标准需求开展深入调查分析,对关键技术进行必要的验证实验、对指标参数进行科学论证,切实做到检测方法科学、技术指标先进,规定要求合理,可实施性强。
第十八条协会标准的编写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如确有需要,亦可按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编写。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按计划进度进行,按计划时间完成。标准编制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需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超过3个月的由标准质量部审定;延期需要超过3个月的,协会组织专家对该标准编制工作进行评估,经评审已不符合立项要求的,将撤销该标准计划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协会标准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向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定向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并提交协会标准质量部;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未采用时,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详细论据。
第二十条标准质量部将审查合格的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在协会网站(m.edujie.com)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异议处理后,确定是否已达到该标准项目计划书中的要求,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以确保质量。
第二十二条确定满足标准审查要求后,标准起草工作组向标准质量部提交送审材料;送审材料应包括协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
第四章 协会标准审查与公告出版
第二十三条协会标准的审查由标准质量部组织进行,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标准质量部在专家委员会中遴选同行专家组成由10~15人组成的专家审查委员会,提前发给专家标准送审稿;特殊情况下,经主编单位与标准质量部协商后,可采用视频会议或函审方式。
第二十四条协会标准审查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达到该标准项目计划书中的预定目标和工作要求;
(二)该标准在审查时是否仍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该标准的格式与表达方式是否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标准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审查组专家名单及签字。审查组专家应对送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充分讨论,表决时须填写实名投票单,四分之三及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采用函审方式时,函审专家将评审意见按指定方式发送至标准质量部,由标准质量部对函审意见加以归纳整理,形成协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有效回函中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整理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报送标准质量部。
第二十七条审查通过但内容须做重要补充或较大修改调整的标准,应送相关审查专家再次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报送标准质量部。
第二十八条会议审查或函审没有通过者,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按照专家意见对送审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相关工作,然后重新提交审查;若重新审查仍没有通过,撤销该项目。
第二十九条标准质量部将审查通过的协会标准报批稿在协会网站(m.edujie.com)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三十条网上公示后,标准质量部负责组织对标准报批稿的异议处理,报送协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协会审查批准后的协会标准,统一编号,以公告形式在协会网站(m.edujie.com)、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公告并免费下载。
第三十二条协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所有报批材料和送审材料,由标准质量部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三十三条协会标准由协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具体工作由标准质量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协会标准的出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归 所有,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协会授权或许可,不得翻印、改编、汇编。
第五章 协会标准宣贯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协会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在参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淘汰落后的有关工作中积极推介协会标准,争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协会标准;推动协会标准转为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先进企业组建标准质量联盟,在生产制造、市场交易和工程建设中采信协会标准。
第三十七条协会标准质量部、行业信息部和培训部负责协会标准的宣贯与实施工作,协会标准主编单位和起草工作组主要负责人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标准宣贯解读工作。
第三十八条协会标准发布实施后,由标准质量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对协会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开展必要的试验论证工作;
(二)调查了解协会标准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协会标准的后评估工作;
(三)组织开展协会标准的复审修订工作。
第六章 协会标准复审与修订
第三十九条协会标准实施后,应及时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由标准质量部对协会标准的先进性和实效性组织复审;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方面的协会标准,原则上在实施一年后应开始复审,其他标准发布后不超过两年必须开展复审。
第四十条复审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原则上要有协会标准制定时的审查人员参加;复审工作时间不超过6个月;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且应符合本管理规定第四章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协会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不变;
(二)需要修改的协会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管理规定第二章执行;修订的协会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更改为修订后报批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协会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协会标准顺序号不再使用。
第四十二条在协会标准执行过程中需要修订的,由主编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按照协会标准制修订程序列入计划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修订后的协会批准公布后,按有关规定在协会网站(m.edujie.com)、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公告标准修改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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