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3年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原函〔202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乡村振兴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快绿色建材生产、认证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消费,助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决定在2022年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推进,联合开展2023年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绿色建材进万家 美好生活共创建
二、活动时间
2023年1月-2023年12月
三、试点地区
按照部门指导、市场主导、试点先行原则,在2022年已批复第一批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发展需求和实际,再选择第二批5个左右试点地区开展活动,有意愿的地区可依据本通知要求形成工作方案,向指导部门提出申请。
四、组织形式
(一)参与活动的产品原则上应为获得绿色建材认证的产品,具体获证产品清单和企业名录由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另行发布,供试点地区参考。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清单名录,对于未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产品,试点地区应明确产品技术要求,确保产品符合要求。对于符合认证条件的产品,各地区应加快开展认证活动。
(二)试点地区召开活动启动会后,下沉市、区(县)、乡(镇)、村,通过举办公益宣讲、专场、巡展等不同形式的线上线下活动,加快节能低碳、安全性好、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已批复的7个试点地区,在充分总结活动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活动新模式,继续深入开展2023年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试点地区引导绿色建材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卖场商场等积极参与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针对农房、基建等不同应用领域,发挥绿色建造解决方案典型示范作用,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方便消费者选材。活动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明确消费维权投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投诉维权服务。
(四)试点地区选择具有建材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的县域、乡镇等,发挥“链主”企业带动作用,促进绿色建材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发展,推动绿色建材生产、认证、流通、应用、服务全产业链发展,打造特色产业集群。支持企业针对农村市场开发贴近施工、应用的绿色建材产品和整体解决方案。
(五)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成立活动推进组,会同试点地区开展下乡活动。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完善公共平台,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上下游对接,协调组织企业等积极参与,鼓励企业、电商、卖场等让利于民。
(六)试点地区做好活动总结,1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五、活动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开展原材料工业“三品”行动,推动绿色建材产品品种增加,产品品质提升,树立绿色建材品牌影响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和农房节能改造,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广新型建造方式,推动绿色建材应用。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电商平台、线下卖场开设销售专区,加大推介力度,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认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严格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强化绿色建材下乡活动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厕所革命等工作的统筹协调。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的积极性,引导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倡导乡村建设项目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二)做好安全保障。试点地区制定活动方案、安全方案等,细化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三)注重舆论引导。运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渠道,加大绿色建材科普宣传力度,加强活动全过程全覆盖宣传引导,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010-68205576/5596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010-57811075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010-6225231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2023年3月9日
网站版权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 、CCPA、CCPA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本站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前必须经本网站同意并注明"来源:" (CCPA)"方可进行转载使用,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的,请注明原文来源地址。如若产生纠纷,本网不承担其法律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更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 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2022-11-07
- 三部门印发通知 17项具体举措巩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趋势2022-11-2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2022-12-26
-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四批)》的通知2022-12-26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2023-02-28
- 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文字摘要)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