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第三批《“一带一路”重点产品、装备及技术服务推荐目录》的通知
各获推荐企业,各会员单位:
为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让更多的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 启动“一带一路”重点产品、装备及技术服务的评价、发布和宣传推介工作,第一批、第二批推荐目录分别已于2020、2022年发布,并向国家“一带一路”工作主管部门、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内大型工程建设集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政府部门、驻华使馆商务处、国外工程建设单位、国内外有关行业协会进行了宣传和推介,收到了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高度认可和会员企业的极大关注,对于会员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积极的宣传和推广作用。
目前第三批《“一带一路”重点产品、装备及技术服务推荐目录》的评价工作已经完成,共有8家企业的8项产品、技术服务和装备入选,协会继续开展相关宣传与推介工作。
附件:
附件1:
第三批“一带一路”重点产品、装备及技术服务推荐目录
序号 | 推荐项目名称 | 申报企业名称 |
1 | 机制砂混凝土用和易性调节型聚羧酸减水剂的研制与应用 | 中建西部建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 |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 |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3 |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 |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 | 纤维水泥板/硅酸钙板智能化装备及工程技术服务 | 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5 | 磷石膏制备水硬性胶凝材料 | 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6 | 无石棉纤维水泥平板 | 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7 | 160m级预制混凝土-钢混合塔架成套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 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8 | 数控钢筋加工设备 | 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附件2:
《“一带一路”重点产品、装备及技术推荐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材料与工程技术在服务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创新发展,许多材料、装备与工程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已成为“中国建造”世界品牌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更好地满足国家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以下简称协会)将分批次评价和发布《“一带一路”重点产品、装备及技术服务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为做好《推荐目录》的申报、评价、发布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为使推荐工作合规有序开展,设立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和推荐工作办公室。
第三条 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由协会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1.审定推荐工作方案和评价标准;2.聘任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3.审批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相关工程应用领域和“一带一路”工作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1.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2.对公示中出现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3.提出完善推荐工作的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五条 推荐工作办公室由协会工作人员组成,设在 外事与国际合作部,负责组织实施、评价、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推荐目录》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书,提供必要的第三方证明和相关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承诺填报信息属实,并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确认即取消推荐资格。
第八条 对申报项目评审遵循先进性原则,主要从技术水平、行业竞争力、企业主体创新发展能力以及国际业务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九条 推荐评审工作程序1.推荐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2.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提交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3.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协会对外公开发布《推荐目录》征求意见稿;4.公示和异议处理后正式发布《推荐目录》。
第四章 宣传与推介
第十条 在协会中英文官方网站、会刊上发布《推荐目录》。
第十一条 协会向国家“一带一路”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推荐目录》,并向国内大型工程建设集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政府部门、驻华使馆商务处、国外工程建设单位、国内外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宣传和推介。
第十二条 协会将在主办和参与的国内外行业会议、论坛、专业展览以及国内外交往活动中对《推荐目录》进行宣传推介。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对《推荐目录》实施动态管理,随时申报、分批次审批发布。
第十四条 对已列入《推荐目录》的重点产品、装备和技术项目及其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予以撤销。1.申报项目不再符合先进性标准;2.申报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或已不存在;3.申报项目在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5.企业被认定有严重失信行为;6.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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