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广电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总工会、团委、妇联,山西省能源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广泛开展节能降碳宣传教育,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极营造节能降碳浓厚氛围,进一步推动形成勤俭节约、合理用能的社会风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定为7月10日至16日,活动主题是“节能降碳,你我同行”。全国低碳日定为7月12日,活动主题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二、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活动主题,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等理念知识的科普宣传,持续提升全社会节能降碳意识和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深入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优势,加大权威媒体深度报道力度,推动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要采用活泼新颖、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积极运用网站及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兴媒体,生动鲜活地宣传展示节能降碳工作经验成效;要加强与网络、通讯、交通、城管等部门和单位的衔接,妥善做好相关宣传材料的推送、发布、播放及张贴等工作。各有关方面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既保证宣传活动有声势有影响,又坚持节俭、简约、务实办活动。
三、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按照分工开展分主题专项宣传活动。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实施,聚焦重点任务,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宣传合力。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天(7月10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启动仪式宣传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地方和部门参与);
第二天(7月11日):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碳行动宣传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天(7月12日):全国低碳日宣传活动(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第四天(7月13日):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实践宣传活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第五天(7月14日):绿色低碳生活宣传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第六天(7月15日):全国节能宣传周进校园科普和宣传活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第七天(7月16日):全国节能宣传周进家庭宣传活动(全国妇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四、全国低碳日当天,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宣传主题,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低碳发展理念,普及应对气候变化知识,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活动主题和宣传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内容丰富有趣、形式新颖多样、各具风格特色的低碳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低碳行动,培育引领低碳新风尚。
五、各地区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会同联合主办部门和单位做好本地区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的组织工作。联合主办、参与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协同配合,组织本系统力量围绕宣传重点开展各类宣传活动。要丰富宣传形式,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积极开展节能降碳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推广、节能降碳知识科普、绿色消费引导、绿色低碳出行等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区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牵头部门要及时报送活动进展及宣传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将把有关活动纳入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整体宣传范畴。活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区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牵头部门要对本年度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7月28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生态环境部(气候司)。
附件:202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宣传重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 态 环 境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广 电 总 局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3年6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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