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开展混凝土工程技术人员培养与评价工作,保障工程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推动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 开展教育培训基地共建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培训基地的共建服务与管理,保障其规范发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培训基地是混凝土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的依托单位,是混凝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机构,是提高专业技能水平、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并进行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是行业培养更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培训基地建设兼顾会员企业优势条件和地域条件,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行业人才培养和行业健康发展,为建设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预拌混凝土工程技术人员队伍提供服务平台,努力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1. 承担混凝土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水平评价考核工作。
2. 提供知识培训、技能提升和继续教育的场地。
3. 为在校大学生创造专业实习条件,培养其混凝土专业能力,使其获得参加混凝土工程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所需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4. 为行业专项人才培训提供师资等资源支持和平台服务。
第六条 将根据行业规划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认定培训基地。
第三章 基地申报条件
第七条凡从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生产、科研、教学的企业(集团)单位法人,均可申报培训基地。
第八条培训基地的申报单位应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共性条件:
1.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2.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3.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
4.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二)除应满足上述共性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大学申请培训基地的条件如下:
(1)专业设置有混凝土材料专业5年以上的地方和中央部属院校、大专院校;
(2)具备进行混凝土专业相关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和条件;
(3) 拥有混凝土行业知名专家教授和相关教学实习资源;
(4) 目前仍在积极开展混凝土材料与工程的研究工作,并不断有新的研究成果。
2、 企业申请培训基地的条件:
(1)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20年以上资质,或预制混凝土生产15年以上资质;
(2)具备进行混凝土材料相关试验需要的实验设备和条件;
(3)具有参与混凝土科研课题相关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具有特殊混凝土的生产和工程施工经验;
(4)具有能开展一定规模的岗位培训和实习的条件。
3、科研院所申请培训基地的条件:
(1)在混凝土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科研院所。
(2)拥有混凝土行业知名专家教授和相关教学实习资源;拥有一名以上本领域正高级工程师和五名以上本领域高级工程师。
(3)具备进行混凝土专业相关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和条件;
(4)目前仍在积极开展混凝土材料与工程的研究工作,并不断有新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 申报、受理与评审
第九条申报
1、培训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符合申请范围及条件的单位,可向 提出申请,填报的《 培训基地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验收申请材料,相关内容及申请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申报单位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有资金保障。
2、申请材料包括:
(1)《 培训基地申请表》(附件1);
(2) 基地建设情况介绍,包括基地历史简介,基地曾经承担的混凝土相关科研课题和混凝土生产、工程施工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基地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职称复印件、混凝土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证书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受理
秘书处(教育培训部)负责受理申请,负责收集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
1、协会秘书处(教育培训部)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是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2、对初审通过的申报单位,由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察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对未被审核通过的单位,考核小组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十二条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 颁发“ 培训基地”证书和铭牌,并通过 官方网站和官方订阅号、《混凝土世界》等相关媒体对外宣传公布。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组织管理机构
设立混凝土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为混凝土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的最高管理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培训基地建设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作为组织和管理单位,协会和有关分支机构积极支持行业培训基地的建设并提供帮助和指导。以培训基地为平台整合师资队伍、教材、行业科技前沿等资源,协会为培训基地提供服务,积极支持培训基地申请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十五条评审和管理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支付专家现场考查的差旅、食宿、咨询费、标牌、证书制作工本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建设资金依托申报单位自筹、地方或上级主管部门补助为主,协会在条件许可时可予以适当支持。申报单位应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人才培养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掌握行业发展中人才需求动态,在创新中实现自我发展。
第十七条协会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培训基地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绩效不显者给予帮助、限期改进,对整改后经考评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培训基地命名。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发生下述情况之一,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培训基地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混凝土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培训工作。
1.培训基地的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 未严格执行混凝土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3. 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4. 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5. 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6. 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7. 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8. 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9. 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混凝土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级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10. 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11.企业在资格期内,因技术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暂停其培训基地资格。
12.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 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培训基地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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