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国混凝土工程师的技术能力和职业水平,促进混凝土工程师的知识更新和综合素质提高,规范混凝土工程师水平评价工作,为混凝土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晋升和行业用人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 (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开展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的评价工作,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混凝土工程师,是指从事混凝土和水泥制品及其生产工艺、施工技术研究、设计,进行工程应用、质量管控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混凝土工程师的申请报名、形式审查、培训考试、综合评价、公示、注册、颁发证书、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混凝土工程师的评价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混凝土工程师证书可作为行业工程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和任职的重要依据,不作为混凝土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 混凝土工程师必须遵纪守法,并承诺遵守以下混凝土工程师行为准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珍惜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不得有欺诈、伪造、作假等行为。
3.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廉洁自律,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损害、侵犯同行的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4.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和产品质量,加强实验管理、生产过程及设备管理,以高质量的混凝土品质和优秀工程质量,赢得社会和客户对混凝土工程师职业的尊重。
第三章 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等级及标准
第七条 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等级分为两档六级,两档分别为专业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每档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级标准如下:
1、 三级专业工程师应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在协助下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
2、 二级专业工程师应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他人工作的能力。
3、 一级专业工程师应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 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具有指导二级专业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4、 三级总工程师应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 水平的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 业认可度;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专业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 二级总工程师应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三级总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6、 一级总工程师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能够有效指导二级总工程师或博士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协会成立混凝土工程师水平评价工作委会(以下称管委会)(附组织结构图),管委会由协会领导、地方协会领导、骨干企业领导和若干名专家组成,管委会是水平评价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水平评价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并设秘书处。
第九条 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以下称专委会),专委会成员由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和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专家组成。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委会施行主任负责制。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各级混凝土工程师考核的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在 官网定期发布和更新;
2、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制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3、编制确定各级别工程师继续教育课程,提名培训专家并评价培训效果
4、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异议,并向管委会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5、审查、批准混凝土工程师的评价结果。
6、参与评审培训基地。
7、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条 协会成立教育培训部和注册管理部,教育培训部负责水平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负责推动混凝土工程师水平评价工作,负责推动专委会的成立、培训基地的认定、培训师资的组建和培训课程的备案等。注册管理部负责混凝土工程师的申请受理、混凝土工程师的注册与撤销、继续教育的学分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培训基地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是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的依托单位,是混凝土工程师提高专业技能水平、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并进行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分为教育培训基地和技能培训基地。教育培训基地主要负责混凝土工程师知识更新和科技前沿等知识理论方面的培训。技能培训基地主要负责混凝土工程师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 基地根据自身条件可以负责一项或多项任务。
1、根据地域特点和基地实际情况,基地可以承担一项或多项培训任务。
2、负责招募学员。
3、负责考务工作。
4、负责综合评价。
5、负责除混凝土工程师之外的其它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规定如下:
1、凡从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生产、科研、教学的企业(集团)单位法人,均可申请培训基地。
2、大学申请培训基地的条件如下:
(1)专业设置有混凝土材料专业5年以上的地方和中央部属院校、大专院校;
(2)经管委会认定,具备进行混凝土专业相关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和条件;
(3)拥有混凝土行业知名专家教授和相关教学实习资源;
(4)目前仍在积极开展混凝土材料与工程的研究工作,并不断有新的研究成果。
3、企业申请培训基地的条件:
(1)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20年以上资质,或预制混凝土生产15年以上资质;
(2)经管委会认定,具备进行混凝土材料相关试验需要的实验设备和条件;
(3)具有参与混凝土科研课题相关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具有特殊混凝土的生产和工程施工经验;
(4)具有能开展一定规模的岗位培训和实习的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范围及条件的单位,可向 提出申请,并提供验收申请材料,相关内容及申请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部负责受理申请,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由管委会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管委会审核。对未被审核通过的单位,考核小组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十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基地经 颁发“ 培训基地”证书和铭牌,并通过 官方网站和官方订阅号、《混凝土世界》等相关媒体对外宣传公布。
第十八条 设立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为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管委会对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培训基地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每隔3年对培训基地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发生下述情况之一,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培训基地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培训工作。
1、培训基地的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未严格执行混凝土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3、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4、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5、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6、 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7、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8、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9、 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等级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10、 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11、 企业在资格期内,因技术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暂停其培训基地资格。
12、 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六章 申请报名
第二十一条水平评价工作申报工作每年度举行两次,分别在上半年3月份和下半年9月份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依据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相应级别工程师的水平评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按《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申请受理细则》自行申报,填写网上报名系统,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相关内容及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由注册管理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在10日内可查询是否合格,申请人具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截止日期后10日内可以查询形式审查是否合格。形式审查合格进入考试和评价环节。
第七章培训、考试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需参加由协会认定的培训基地提供的相应培训,培训时采用协会认定的培训课程和师资,可采取线上和线下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考试范围以专委会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每期考试试卷由专委会组织命题小组从题库选取,每期考题准备A、B两套试卷。
第二十七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现场能力测试两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培训和考试的地点可以经认定的培训基地或协会确定的地点,培训基地负责培训和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将每期培训的培训师资和培训内容上报专委会,专委会确认师资并审核培训内容。
第三十条 培训师资成员不得担任命题小组成员。
第三十一条 考评员负责考试试卷的阅卷打分工作,教育培训部负责考试过程和阅卷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合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方可进入综合评价环节。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人的考试情况、申请材料和综合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注册管理部将综合评价结果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注册环节。
第三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人,依据《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执行。
第八章注册管理与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专委会将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和公示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注册的结论。经批准注册的,注册管理部将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同时负责将混凝土工程师的注册信息纳入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混凝土工程师在注册后需参加继续教育,注册管理部对混凝土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统一信息录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混凝土工程师证书的有效期3年,在该有效期内,混凝土工程师应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90学时。
第三十九条 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参加协会组织的网络授课、现场培训,以及参加专委会认定的专业会议等。发表论文、发明专利、主持参与研发项目均可相当于一定学时。具体参见《混凝土工程师继续教育细则》。
第四十条 混凝土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注册管理部提出再注册申请。对于按时再注册并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师,注册管理部予以更换证书、完成注册并备案;未完成学时要求或未能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注册的人员,视为放弃注册。
第四十一条 混凝土工程师因个人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注册资格,或降低注册等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培训部提出。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行为准则的混凝土工程师,经调查核实,管委会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从轻到重依次给予警告、暂停注册资格、降低注册级别,直至撤销注册资格的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注册资格: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4、脱离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九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四条 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结果通过 官方网站和官方订阅号、《混凝土世界》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对评价结果、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等持有异议的人员,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管委会提出申诉。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持有异议、投诉或争议的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培训部提交申诉,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教育培训部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严格依据《混凝土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处理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 教育培训部负责解释。
附图1、组织结构图
附图2、水平评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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