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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惩戒措施190万次
时间:2023-12-18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分享: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2023年11月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累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190万人次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筑牢对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围栏”,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惩戒措施190万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部门黑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32万条,向相关部门共享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3773万条,合力营造经营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新格局。

  依法依规限制市场准入,当好市场“看门人”。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2023年11月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累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190万人次。通过严格限制市场准入,在有效降低市场经营风险的同时,提示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树立失信“警示牌”。

  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用平台作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时归集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黑名单等失信信息,记于经营主体名下进行公示,目前已公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信息29.2万条,公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信息2.8万条。通过在系统中完整展示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向社会提示经营主体的失信风险,提升严重失信主体的市场交易成本,促使失信经营主体及时办理信用修复,恢复良好信用。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将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黑名单信息纳入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对信用风险高和较高的企业,通过提高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式,加大对失信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

  及时共享数据信息,共筑失信“防火墙”。

  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产生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市场监管总局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经营主体名下公示外,还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迄今已提供经营异常名录数据3518万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数据255万条,为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防止经营主体“带病准入”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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