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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评价的通知
时间:2024-04-26    来源:     分享:
为持续提升混塔行业的品质和服务质量,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风电混塔分会组织开展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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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及有关单位:

为持续提升混塔行业的品质和服务质量,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风电混塔分会组织开展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评价工作。这一评价工作旨在建立一个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体系,以确保行业内所有工厂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得到评估,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评价的必要性:

1、 提升行业标准:通过评价工作,促使工厂遵守和超越现有的生产和质量标准,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2、 增强市场信任: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可以增强业主和合作伙伴对我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信任。

3、 优化资源配置:准确的能力评价可以帮助工厂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4、 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评价过程中的反馈将激励工厂注重技术创新,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风电混塔分会在专家们的技术支持下,基于ISO 9001框架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并同时参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原材料: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无粘结钢绞线体外预应力束》JT/T 853

生产:

《混凝土结构施工规范》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风力发电机组预应力装配式混凝土塔筒技术规范》T/CEC 5008

《风力发电机组预应力现浇式混凝土塔筒技术规范》T/CEC 5007

《陆上风力发电机组混凝土塔架生产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体外预应力索技术条件》GB/T 30827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

《风力发电机组用锚杆组件》NB/T 10214

设计: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质检: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JGJ/T 152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

作为评判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企业自愿”的原则,在会员单位中开展 2024年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评价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 风电混塔分会

技术支持: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二、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孙莉丽

组员:原野、栗楠

2.评价委员会委员

史文超、林凡、徐瑞龙、张栋梁、黄张裕、李梦媛、颜廷俊、张后禅、叶志燕、秦廉、王培显、巫炜、刘金虎、李天昊、付坤、申超、方建成、郝华庚、田伟辉、阳荣昌、王宇航、丛欧、李光辉、赵学明、雍飞、刘晓峰、魏思航等。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专业人员等。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将相关证明资料发送至 风电混塔分会邮箱wptb@ccpa.com.cn。经 风电混塔分会审核通过后,将会联系申报单位确认进一步相关事宜。

四、有关要求

1.申报企业应是 风电混塔分会的会员单位。

2. 企业自愿申报,CCPA风电混塔分会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方评审费用仅限于服务费、评价报告费、证牌工本费等成本费用。

3.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

五、评价及认定

风电混塔分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风电混塔行业合格工厂条件的单位名单在 网站及 风电混塔分会微信订阅号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 风电混塔分会予以发文认定,并授牌和颁发证书。

六、联系方式

报名联系人:栗   楠 18918858060  肖子珺 18019207275

技术联系人:颜廷俊 13918408462  原野18515910003

负   责   人:孙莉丽 13901604244

工作邮箱:wptb@ccpa.com.cn

 

附件:(点击下载)

1.  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评价管理办法(暂行).pdf

2. 《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评价实施规则(2024)》.pdf

3.  2024年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评价申报表.doc

4.  风电混塔分会字[2024]10号 关于开展2024年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评价的通.pdf(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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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风电混塔行业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风电混塔分会开展“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的评价工作,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风电混塔行业生产工厂的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是 风电混塔分会的会员单位。

第四条 风电混塔分会每年评价、发布风电混塔行业合格工厂。

第五条 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的申报、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风电混塔分会对风电混塔行业合格工厂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使评价工作有序进行并使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 风电混塔分会成立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全面领导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的评价工作;

2.设立工作办公室承担评价的日常工作;

3.聘任并组成评价委员会。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价委员应与所评价的申报单位无利益关系;

4.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审定评价结论和异议处理结果。

第九条 评价委员会由 风电混塔分会和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查,提出评价结论;

2.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异议,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建立评价专家库、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从事风电混塔生产的企业;下设多个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应单独申报;

2.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3.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包括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4.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5. 工厂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建立满足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有条件的情况下,宜建立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节能方面宜建立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评价的申报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与 风电混塔分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申报时须填写《2024年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评价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电子扫描件);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交由评价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评价委员会评价形式以会议结合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七条 评价最终结果由 风电混塔分会发布公告,并统一颁发证书。授奖仪式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另行确定。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风电混塔行业工厂能力评价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评价结果通过 官方网站、 风电混塔分会微信订阅号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异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工作办公室实名制书面提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提交复议,撤消本次评价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电混塔分会对风电混塔行业合格工厂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风电混塔行业合格工厂称号:

1.申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2.被列入相关主管部门督查、监察整改名单的;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4.企业停产超过12个月或被依法终止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评价的;

6.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7.自愿申请退出的。

第二十四条 风电混塔行业合格工厂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风电混塔行业合格工厂的称号。

第二十五条 风电混塔分会对名称变更和称号撤销的单位进行发文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 风电混塔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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