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十四问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作为投资项目的主体,使用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政府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国债等财政性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以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为目标,考虑社会公众、居民生活、政治军事等影响因素,投资建设的行政性、公用性、公益性的工程建设项目。
1、根据资金的来源,政府投资项目的类型按其资金来源可分为金融资金项目(包括国债在内的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金融担保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
资金的其他项目是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集体单位、外国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在中国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履行职能所使用的资金,既有预算内的,也有预算外的,这是中国金融资金的特点(外资金融资金只在预算内资金)。
此外,财政资金还包括国债资金,因此它需要国家财政偿还,这相当于国家未来的税收收入。
2、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政府投资项目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项目包括港口、机场、电厂、水厂、燃气、公共交通等设施,完成后,他们有长期、持续、稳定的收入。
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融资能力,除了政府投资,还可以吸收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这类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该法人不仅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概算、招标和定标、建设和实施,还负责筹集部分资金,控制性投资、生产和经营管理、偿还贷款以及维护和增加资产价值。
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党政机关、政法组织等方面的投资建设项目。为社会发展服务,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投资建设。建成后由相关单位免费使用,难以产生直接回报。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按照现行权限规定,发改委、农牧业局、水利局(初步设计)、交通局(初步设计)具有审批权限。
项目建议书报批应提供建议书报批请示和建议书文本。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供可研报告报批请示、可研报告文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节能审查意见。
重大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需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需提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初步设计报批需提供初步设计报批请示和初步设计文本。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平台受理、赋码、审查、办结。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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