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 预拌混凝土分会专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行业专家:
为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对政府、行业和企业的协调和服务作用,积极参与制定产业政策,引领预拌混凝土产业健康发展,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在混凝土生产、施工、检测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遇到的技术难题,对预拌混凝土产业链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标准编制、科技成果鉴定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进行指导, 预拌混凝土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根据《分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分会实际工作需要聘任专家,组建专家库。并于2024年10月17日至19日在上海召开第三届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大会期间为受聘专家颁发聘书。
请有意向加入分会专家库的行业专家填写《 预拌混凝土分会专家申请表》(附件2),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发至分会秘书处邮箱:ybhntfh@ccpa.com.cn。
秘书处联系人:王子朔15201150681、贾嘉13699155738。
附件:
1. 预拌混凝土分会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1:
预拌混凝土分会
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对政府、行业和企业的协调和服务作用,积极参与制定产业政策,引领预拌混凝土产业健康发展,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在混凝土生产、施工、检测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遇到的技术难题,对预拌混凝土产业链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标准编制、科技成果鉴定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进行指导, 预拌混凝土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根据《分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分会实际工作需要聘任专家,组建专家库。为规范对聘任专家审核、聘用、调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不能作为独立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作宗旨:科学严谨、开拓创新、诚信守纪、分享交流、团结协作、坚实后盾。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未被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可满足承担相关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本行业及专业领域业务,熟悉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五)在专业领域内有所建树,具有独立系统阐述自己观点、理论的著作或论文(论文其次)。对从事的专业有独立的见解并形成系统理论,对具体技术问题能够提供合理解释。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 专家的权利:
(一)应邀参加分会的各类活动,并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依法针对各项受邀评审事项进行独立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自愿加入或退出分会专家库,及其他合法权利。
第六条 专家的职责:
(一)作为行业专家自愿参与分会向有关政、企事业单位、业主、供应商单位等推荐并开展的工作;
(二)调查研究行业最新发展动态,积极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向分会提供与所承担工作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
(四)参与行业市场调研、行业政策研究、团体标准制订与评审、培训教育培训课程录制、教育、行业书籍出版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开展工作;
(二)认真履责。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廉洁、自律;
(三)严格保密。对工作中涉及到的资料、信息等不经批准不得外传;
(四)严守纪律。专家不得以分会的名义开展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四章加入和退出
第八条 加入方式
分会常年受理申请加入专家库专家的申请,采用集中审核,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择优入库的方式。加入方式分为邀请、推荐和自行申报。
(一)邀请。分会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本人同意后加入;
(二)推荐。分会公开发布征集 预拌混凝土分会专家信息的通知或公告,由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三)自行申报。退休人员可通过原单位申报或自行申报。
第九条 加入程序
受邀、推荐或自行申报的专家或单位通过向分会指定的邮箱提交《 预拌混凝土分会专家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经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条 退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二)被列入信用失信名单;
(三)因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条件;
(四)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分会专家;
(五)接受工作参与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或工作期间擅自离开;
(六)泄露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七)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
第五章管理与信息
第十一条 分会秘书处承担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聘期和理事会相同,每届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通过发布通知、微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进行信息确认或更新,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可在得到所在单位的认证后通过与分会秘书处取得联系进行变更。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分会严格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的信息和资料,对于出现类似情况的,将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分会通报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专家如存在失信行为、填写虚假信息、在分会委托的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预拌混凝土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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