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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将利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企业
时间:2024-10-16    来源:     分享:
《草案》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可以很好地解决工程款问题,利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企业。建议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企业积极建言献策,进一步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和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企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8日。


《草案》共9章77条,包涵了总体要求、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草案》权益保护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特别提出了不得拒绝或拖延支付工程款!同时提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详情如下: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应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安排预算,并严格按预算实施;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企业中民营经济占了相当比重,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产品中有很多骨干企业都是民营企业,应收账款高企一直是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发展的难点、痛点,2023年规模以上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 15792.36 亿元,期末应收账款净额 达到10650.61 亿元。《草案》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可以很好地解决工程款问题,利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企业。建议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企业积极建言献策,进一步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和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企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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