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物流数据开放互联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数据〔2025〕154号)
天津市、河北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党委网信办、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石家庄、宁波、合肥、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海口、重庆、成都、乌鲁木齐海关,沈阳、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华北、华东、中南、西南、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北京、太原、郑州、武汉、济南、上海、广州、成都、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和《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文件要求,着力夯实物流数据开放互联基础,推动建立物流数据资源开放互联机制,促进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会同中央网信办、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开展物流数据开放互联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聚焦物流行业发展突出问题,破除“信息孤岛”“数据烟囱”,打通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及港口、公路、铁路、航空等业务系统数据,创新物流数据交互模式和解决方案,打造一批有代表性的示范项目,探索建立公益性和市场化有机结合的多层次物流数据开放互联机制,建立健全物流数据分类及交换应用标准规范,形成物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清单,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促进物流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二、试点城市
以覆盖东中西部典型区域、兼顾超特大型城市为原则,选取16个城市开展物流数据开放互联试点工作。16个城市分别为:天津、唐山、宁波、金华、合肥、临沂、郑州、洛阳、武汉、宜昌、广州、海口、重庆、成都、乌鲁木齐、霍尔果斯。
三、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多式联运数据开放互联。推进单证可信流转、货物全程追溯和物流数据标准化,围绕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服务模式,打通海关、港口、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货代、车队等多域数据,依托物流枢纽运营主体、物流骨干企业、多式联运信息服务商等多元化主体,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多式联运数据市场化开放互联和运营模式。
(二)制造业、商贸业与物流业数据融合应用。推进供应链上下游数据交换和融通应用,打通制造业、商贸业等货主企业与政府部门、物流企业、铁路企业、港口企业、航运企业、航空企业、货代企业等业务系统数据,突破供应链上各参与方的信息共享瓶颈,实现物流信息系统无缝对接和物流全程追踪。
(三)国际物流数据综合服务。探索跨境数据融合应用的实施路径,围绕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国际物流大通道,打通枢纽节点(港口/陆港/口岸)、海关、海事、货代、铁路企业、船公司、班列公司、机场公司、全球航运业务网络等业务系统数据,推动国际物流全程追踪和降本增效。
(四)国家物流枢纽间数据互联共享。试点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使用,重点围绕航空、铁路等通道服务业务,推进服务产品信息、方位信息、场站能力信息等多维数据联通,实现枢纽间业务协同、规则联动、运行协作,发挥物流枢纽互联成网的规模效应,推动跨区域物流、制造、商贸等产业联动,促进跨境物流通关效率明显提升、全程物流成本显著降低。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限期实施,注重成效。试点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算,为期一年。2025年2月底前,各试点地区选择重点任务,形成试点实施方案。2025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建设,以成效显著的试点项目为基础,形成物流数据开放互联落地实施的模式。
(二)加强统筹,协同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结合业务场景,在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和数据支持;各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党委网信办、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运输部相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总署相关直属海关,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协同,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及时总结,适时推广。各试点地区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数据局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试点场景数据开放互联和应用过程、效果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问题,形成物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清单和相关标准规范,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请各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党委网信办、交通运输厅(局、委),海关总署相关直属海关,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别明确一名工作联络人(见附件),并以省为单位汇总后于2月14日前反馈至国家数据局。
附件:试点工作联络人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中 央 网 信 办 交 通 运 输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铁 路 局 中 国 民 航 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2月7日
网站版权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 、CCPA、CCPA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本站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前必须经本网站同意并注明"来源:" (CCPA)"方可进行转载使用,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的,请注明原文来源地址。如若产生纠纷,本网不承担其法律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更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2023-04-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2023-04-11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2023-07-3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2023-08-11
- 全文!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重要措施2024-06-25
- 关于组织推荐绿色技术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528号)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