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PA泡沫混凝土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章程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组织是 下设的专业分支机构,全称为“ 泡沫混凝土分会”,简称“泡沫混凝土分会”。
第三条 本分会是由从事泡沫混凝土(含现浇泡沫混凝土及其制品)、也包括相关领域(如泡沫剂、发泡机等施工机械)的科研、高校、生产制造、施工及服务领域的独立法人单位自愿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非赢利性行业组织。
其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泡沫混凝土生产企业、泡沫剂、泡沫混凝土专用机械装备等研究与生产企事业单位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泡沫混凝土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泡沫混凝土分会接受 的领导和管理。协会秘书处为泡沫混凝土分会的业务归口指导部门。泡沫混凝土分会徽章统一使用协会会徽等标志,经协会同意和授权也可以单独设计分会会徽和标志。
第五条 泡沫混凝土分会遵守和执行《 章程》和《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并依照本工作细则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各项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组织行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组织执行,建立行业规范的市场运行规则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的秩序。
(三)参与或承担制定、修订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技术规程等,组织贯彻实施。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泡沫混凝土相关领域科研项目立项、评估、鉴定验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四)受国家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泡沫混凝土注册工程师”的培训以及行业其他特殊岗位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泡沫混凝土注册工程师”培养、实习单位资格的初审、推荐和考核。
(五)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分析;依法或经授权进行企业资质审查和认定,出具诚信证明;开展行业评优活动,进行产品检测,为合格、优秀企业颁发证书。
(六)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使用者之间、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对外宣传、业务咨询、行业评比、职业培训、展览、展销和国际交流、考察服务等。
(八)组织研讨行业的领先技术,研发行业重大的前瞻性课题,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九)承担政府部门和 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从事泡沫混凝土相关领域(原料、研发、生产和施工应用)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分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后可称为本分会单位会员;
(二)各省、市地暖协会和相关行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分会的团体单位会员;
(三)凡与泡沫混凝土有关的资深专家和知名人士等,拥护本分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后可称为本分会个人会员;
(四) 的会员经申请注册即成为分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分会的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的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向本分会反映行业、企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六)维护泡沫混凝土行业共同利益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又无申诉理由且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同意多数意见。
第十六条 本分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由分会秘书处协商会员单位提出名单,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报 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理事单位在本单位从事泡沫混凝土相关领域工作并热心分会工作的人员中推荐一人代表本单位成为分会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两年,可连任。如理事调离其所代表的理事单位后,即不再作为分会理事,新理事人选可由理事单位临时补充推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由分会理事会协商推举产生。根据理事长安排不定期召开会议,处理解决分会工作中急需协商解决的问题。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驻京)、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分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由分会协会秘书处征询分会及其有关理事单位意见后,提出人选,报 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理事长由分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好的声誉和影响;
(三)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会费标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本届会员会费标准为:
副理事长单位8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个人会员100元/年。
大学、科研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并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地方省市相关行业协会,不论在分会担任何职务,会费均按照“会员单位”标准交纳。
(二)会员、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分会不另设财务帐户,财务工作由协会财务及分会秘书处挂靠单位管理,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分会工作细则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修改的细则,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需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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