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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解读
时间:2020-10-09    来源:CCPA 张庆欢 曾庆东    分享:
本标准基于先进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将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分为生产能耗和运输能耗两个部分,规定了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限定值以及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3个等级,并在计算方法中考虑了季节因素、地域因素等的影响。

前言

2018年1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 36888—2018《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值是指统计报告期内,用能单位生产某种产品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总和与该产品产量之比,消耗总和需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将各种能源实物量分别折算后得出。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重点用能行业节能管理。截止到2020年8月,国家发布实施涉及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等行业共计110项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以下简称本标准)是建材行业中继水泥、建筑卫生陶瓷、平板玻璃等之后发布的第9个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本标准基于先进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将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分为生产能耗和运输能耗两个部分,规定了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限定值以及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3个等级,并在计算方法中考虑了季节因素、地域因素等的影响。本标准的实施对于引导预拌混凝土企业建立节能管理体系、提高节能管理意识,进而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绿色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1 标准制定意义

节能降耗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一项重要任务。本世纪初,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4)《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2015年3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节能标准是国家节能制度的基础,是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是化解产能过剩、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支撑。

预拌混凝土是城乡建设不可或缺的基础建设材料。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和城市化发展需求拉动下,我国预拌混凝土产业产能和规模持续扩大,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预拌混凝土产业已形成了从材料设计、原材料制备、混凝土生产、物流运输到工程服务的产业链,混凝土工程无处不在,为我国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和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预拌混凝土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9年全国规模以上进入流通领域的预拌混凝土产量25.5亿立方米,约占世界预拌混凝土总量的50%以上。

与此同时,混凝土对资源、能源与环境的影响也在日益加剧。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针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开展研究并制定标准,通过标准的实施淘汰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中能耗不达标的落后装备、生产线,促进其通过有效实施节能管理及技改措施来规范节能环保管理工作;设置新建或改扩建企业准入门槛,提高预拌混凝土行业能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行业节能减排。


2 标准主要内容及要点解析

2.1 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在生产与运输全过程中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等级、技术要求、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和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根据GB/T 12723—2013《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中关于能耗限额类标准的内容、编制依据和原则、取值原则等要求编制,在计算方法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所涉及的部分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中依据GB/T 2589—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同时,本标准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采用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中的界定。

2.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将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分为(单位产品)生产能耗和(单位产品)运输能耗,并分别定义。

生产能耗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预拌混凝土经上料-配料-搅拌-下料全过程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的总和。

单位产品生产能耗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经上料-配料-搅拌-下料全过程所消耗的能源量。

运输能耗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预拌混凝土自运输车接料至抵达浇筑地点卸料并返回场站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总和。

单位产品运输能耗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自运输车接料至抵达浇筑地点卸料并返回场站所消耗的能源量。

2.4 能耗限额等级

本标准中,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由生产能耗与运输能耗两部分组成,分别统计计算,并将这两部分能耗限额分为1级、2级和3级三个等级(见表1),对应于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的先进值、准入值与限定值。

2.5 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要求部分为强制性内容,即根据表1,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生产能耗不得大于1.10kgce/m3,运输能耗不得大于2.90kgce/m3;新建或改扩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生产能耗不得大于,0.70kgce/m3,运输能耗不得大于2.65kgce/m3

此外,表1中的1级对应于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是先进企业的目标值,不属于强制性要求。

2.5.1 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生产能耗与运输能耗

在表1中,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分为生产能耗和运输能耗,并分别规定了先进值、准入值和限定值,这是由预拌混凝土的商品特性及行业现状决定的。

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应当包含运输能耗,这是由于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中关于“预拌混凝土”的定义“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包括了运输环节,且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的材料特性决定了运输环节是产品供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外,在调研过程中显示,运输环节的管理调配系统、运输车及人员配置等因素对能耗影响显著,通过标准实施产生的节能空间较大。

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生产能耗和运输能耗应当分开统计、分别评价,这是由于预拌混凝土行业目前存在将运输环节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物流承担的情况。因此,生产能耗和运输能耗的分开统计更具有可操作性,分别评价则更为科学。实施本标准时,存在委托第三方物流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可与第三方物流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运输能耗的条款。

2.5.2 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3级)的确定方法

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是评价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是否满足最低能耗要求的指标,应以淘汰一定比例的现有高能耗落后产能为取值原则。针对高耗能、高污染以及产能过剩行业所制定的能耗限额标准,原则上要求在基于节能改造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基础上淘汰的比例应不低于20%。

根据调研统计数据显示,由于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区域性特点,生产能耗限定值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按20%的取值原则过于严格,将造成某些区域内无法满足限定值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过多;另一方面,基于预拌混凝土生产线自动化及环保要求,生产能耗限定值也不宜过低。因此结合全国调研数据分析,最终确定1.10kgce/m3为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定值。在经过一定的技术改造后,预计仍有不到10%的生产线无法满足该生产能耗限定值的要求,这部分生产线将作为淘汰的对象。

与生产能耗不同,调研统计数据显示,区域性不是影响运输能耗的首要条件,企业能源管理水平、管理调配系统、运输车及人员配置等因素对运输能耗影响显著,与生产能耗相比有较大的节能空间。因此,依据20%的取值原则,确定2.90kgce/m3为运输能耗限定值。

2.5.3 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2级)的确定方法

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是评价新建及改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能够达到准入能耗要求的指标,应基于技术发展趋势和节能潜力分析制定,以本行业国内能效先进水平为取值原则,并具有一定的技术前瞻性。针对高耗能、高污染以及产能过剩的重点行业所制定的能耗限额标准,在技术发展趋势和节能潜力分析基础上,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应达到行业“领跑者”的能效水平。

近年来,我国预拌混凝土行业向着“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方向不断发展,预拌混凝土企业搅拌站基于环保要求及创新发展需要,在环保设施、生产线自动化程度等方面的改进,导致了用能的增加。根据调研企业近年采用新技术投产的生产线实际运行情况以及主要生产设备的能耗指标,并考虑到新建及改扩建企业需保证采用必要的环保设施等,选取0.70kgce/m3为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生产能耗准入值,约80%的现有企业能够满足。

在运输能耗限定值确定方法的基础上,同时考虑运输距离、企业所在省市交通状况等存在一定客观影响,确定2.65kgce/m3为运输能耗准入值,约60%的现有企业能够满足。

2.5.4 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1级)的确定方法

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是以预拌混凝土行业领先水平为取值原则,是促进现有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使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先进水平的指标。

根据调研情况以及近年来国内各大中型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发展态势,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生产能耗先进值确定为0.30kgce/m3,调研统计数据中约20%左右的先进企业能够达到该指标。这与能耗限额类标准原则上要求的先进占比存在较大差距。这是由于先进预拌混凝土企业所承接的国家重点工程、特大工程中的预拌混凝土供应项目相对较多,高强度等级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与特种混凝土等的占比也相对较大,单位产品能耗相对较高。过于严格的取值将会造成先进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值无法满足生产能耗先进值要求,甚至可能导致出现为降低能耗而牺牲混凝土品质的情况,因此,最终确定0.30kgce/m3为先进值指标。

运输能耗先进值的取值也选取20%现有企业能够达到的原则,确定为1.85kgce/m3

2.6 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和计算方法
2.6.1 统计范围

生产能耗统计边界为上料-配料-搅拌-下料的全过程,在生产全过程中各种能源(包括电、燃油、煤气、天然气等)消耗量及耗能工质,不包括行政用车消耗的汽油量、基建与技改项目能源量。

生产能耗的统计边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确定,预拌混凝土企业用能系统包括主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和非生产系统。主生产系统主要包括上料系统、计量系统、搅拌系统及控制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供热、机修、供水、供气、实验室、料场,以及安全、环保等装置设施;附属生产系统包括办公室、休息室、食堂、宿舍等后勤服务;其他如行政用车、基建、技改等其他与生产无直接关联关系的为非生产系统。本标准中不考虑非生产系统能耗。

运输能耗的统计边界为运输车接料-运送-卸料-返回场站的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包括电、燃油、液化石油气等。

2.6.2 统计方法和计算方法

统计报告期内,预拌混凝土产量的统计应按冬期施工与常温施工分开统计,考核周期最低不少于一年。冬期施工按JGJ/T 104—2011《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的界定,即根据当地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高于5℃即解除冬期施工。在计算预拌混凝土总产量时,考虑到部分地区开展冬期施工对能耗值的影响,需采用季节因素修正系数进行修正,见式(1)。根据对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存在3~4个月冬期施工生产的企业调研数据汇总分析,冬期施工能耗与常温施工能耗呈线性关系,经回归后得出季节修正系数约为1.1,因此确定1.1为产量核算的季节修正系数。

Mt=Mtn+1.1×Mtw(1)

式中:Mt —预拌混凝土的季节折算产量,单位为立方米(m3);

Mtn — 常温施工期间预拌混凝土产量,单位为立方米(m3);

1.1 —季节因素修正系数;

Mtw— 冬期施工期间预拌混凝土产量,单位为立方米(m3)。

预拌混凝土生产能耗和运输能耗的计算是分别将所消耗的能源实物量进行折算处理后,求出能源量总和,见式(2)和式(3)。再与预拌混凝土总产量相比,得出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生产能耗和运输能耗。


(2)

式中:Ep—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ei —生产活动中消耗的第i种能源实物量,实物单位;

Pi—第i种能源的折标煤系数;

n—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种类数量。


(3)

式中:Et—预拌混凝土产品运输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ej—运输活动中消耗的第j种能源实物量,实物单位;

Pj—第j种能源的折标煤系数;

m—运输系统消耗的能源种类数量;

2.7 统计计算示例

某预拌混凝土企业搅拌站点全年(1月~12月)的产量及能源消耗情况见表2,现需评价该搅拌站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情况。

2.7.1 计算预拌混凝土的季节折算产量

由于预拌混凝土的产量统计中,包含冬期施工部分,所以根据式(1)计算如下,得到预拌混凝土的季节折算产量为538300m3

Mt = 411800+1.1×115000=538300(m3
2.7.2 计算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能耗和运输能耗

将生产和运输能源消耗实物量中的各种类能源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量,并根据式(2)和式(3)分别计算如下,得到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能耗为469340.25kgce,运输能耗为1022301.36kgce。

2.7.3 计算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生产能耗和运输能耗

将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能耗和运输能耗与预拌混凝土的季节折算产量相比,得到预拌混凝土单位产量生产能耗为0.87kgce/m3,运输能耗为1.90kgce/m3

2.7.4 评价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生产能耗和运输能耗

根据表1,该预拌混凝土企业搅拌站点的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生产能耗0.87kgce/m3,小于1.10kgce/m3;运输能耗1.90kgce/m3,小于2.90kgce/m3,均满足限定值的要求。


3 标准实施意义

本标准基于行业现状制定,确定了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先进值、限定值及准入值。根据调研统计数据,全国范围内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平均能耗(含生产能耗和运输能耗)约为6.0kgce/m3,以标准制定时2018年规模以上商品混凝土产量18亿立方米为例,全年总计消耗能源量约1080万吨标煤,对比部分管理先进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单位产品能耗2.15kgce/m3的平均水平,预计节能空间在60%以上;对比本标准针对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所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4.0kgce/m3,能够节能30%以上,约360万吨标煤,可为预拌混凝土企业节省成本,产生经济效益。同时,本标准的实施,对引导预拌混凝土企业建立节能管理体系、提高节能管理意识,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树立行业节能管理理念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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