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年报半年报披露将新增环境和社会责任内容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分别对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作出调整。从内容来看,均新增了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
为了突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工作情况,此次对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修订中,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有关条文均统一被整合至新增的“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
年报披露准则的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共包括3个内容。
一是在环境责任方面,要求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以下主要环境信息:(一)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六)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同时,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他环境信息,若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环境信息核查机构、鉴证机构、评价机构、指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环境信息存在核查、鉴定、评价的,鼓励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为协同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鼓励公司自愿披露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二是鼓励公司结合行业特点,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况。公司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全文的,仅需提供相关的查询索引。
三是在协同做好乡村振兴方面,鼓励公司积极披露报告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此外,相较于年报披露,半年报披露准则中还新增一项内容:公司在报告期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应当说明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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