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基建 还需开大“三扇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创新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指导意见》既有宏观目标,也有具体指标,要实现上述愿景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虽然具体数字现在还不好计算,但可以肯定的是,有了社会资本的广泛参与才可以为上述愿景助力。因此,《指导意见》中强调,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
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多年,包括现在已经有了社会资本控股的高速铁路等。但这个进程中,社会资本也面临着一些障碍:存在一些门槛虚高的情况,加大了社会资本投资的难度;社会资本在融资方面与国有资本不在一个同等的水平线上;社会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责权利方面还有待清晰。
因此,下一步要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还需要继续开大“三扇门”。《指导意见》虽然是针对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而言,但依然可以看到“三扇门”的开大。
“第一扇门”,是要为社会资本提供一个良性循环运行的渠道,也就是完善投资回报机制,做到政府与社会资本互利共赢。
要看到,社会资本除了要担负社会责任之外,还具有逐利性,没有逐利性就没有社会资本的发展。这也是《指导意见》中强调的“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当然,社会资本的逐利性要符合公益性的基本原则,这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方面尤其如此。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包括城镇环境方面,是一片社会资本的“蓝海”,但是,这片“蓝海”只有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才可以进来。
“第二扇门”,是要继续畅通社会资本的融资渠道,不能想着“抽水”,更要“注水”。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固有的特点是投资数额大、收益周期长,有的甚至不能取得收益。因此,一般的社会资本很难下决心介入,担心的是初期巨大投入后后续投入无力。
《指导意见》把社会资本融资这扇门又开大了: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然应该包括民营企业,也就是社会资本。
“第三扇门”,是要积极推进“第三方治理。”
“第三方治理”的意义是“公正评价方”,是独立于政府和投资方之外的。比如,社会资本介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领域之后,肯定要在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领域建立一个收费机制,但收费和运行是否合理和规范、是否存在恶性竞争就需要“第三方治理”的介入。
“鼓励第三方治理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积极推进)。”《指导意见》也提出,将建设100家左右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园区,遴选一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成熟有效的治理模式。《指导意见》强调的“第三方治理”,是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市场主体之间提供了一个“裁判方”。这一点值得期待,也是市场环境下各方互相制约的体现。
总之,包括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都需要市场化运行机制,都需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这是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关键点。“三扇门”肯定会继续开得更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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