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鼓励民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7月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做出具体工作部署。
《通知》指出,各地发改委首先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机制,按照《意见》明确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全面梳理本地区存量资产情况,汇总筛选出具备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省级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根据项目基本情况,督促明确项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掌握项目进展,解决推进问题。
对于不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盘活。如对具备相关条件的基础设施存量项目,可采取基础设施REITs、PPP等方式盘活;对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加强专业化运营管理等;对具备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条件的项目,鼓励推广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模式;对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可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丰富资产功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此外,可通过产权规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
《通知》强调,要推动落实盘活条件,通过推动有关方面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加快项目收费标准核定,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等手段,促进各类项目尽快落地。
盘活存量资产后,还需对回收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定期调度回收资金用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等情况,推动尽快形成有效投资。
《通知》还明确,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工作时,应将盘活存量资产作为重点内容,积极推介有关项目。
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措施,出台相关文件,推动本地区有关机构积极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促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发改委表示,鼓励各地宣传推广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届时将会从各地推荐的项目中,选取不少于30个进行试点示范。
最后,《通知》表示,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推动有关方面充分认识盘活存量资产在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提高企业再投资能力、提升基础设施运营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调动参与盘活存量资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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