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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A预拌混凝土分会工作细则
时间:2009-10-30 来源:CCPA预拌混凝土分会 分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全称为“ 预拌混凝土分会”,简称为“预拌混凝土分会”。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分会是由全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科研、设计、高校、工程应用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

  本分会是 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利益,为会员、行业和政府、社会提供服务。组织全国从事预拌混凝土及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应用,推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与效益,促进会员单位的交流与协作,全面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促进全国经济发展和行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分会接受 的领导和管理。协会秘书处为预拌混凝土分会的业务归口指导部门。预拌混凝土分会徽章统一使用协会会徽等标志,经协会同意和授权也可以单独设计分会会徽和标志。

  第五条 分会统一遵守和执行《 章程》和《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并依照本工作细则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开展活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各项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或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争议活动。

  (二)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

  (三)参与或承担制订、修订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技术规程等,组织贯彻实施。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混凝土科研项目立项、评估、鉴定验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四)受国家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混凝土注册工程师”的培训以及行业其他特殊岗位人员的执业资格培训。“混凝土注册工程师”培养、实习单位资格的的初审、推荐和考核。

  (五)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创作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对外宣传、业务咨询、行业评比、职业培训、展览、展销和国际交流、考察等服务。

  (七)组织研讨行业的领先技术,研发行业重大的前展性课题,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八)承担政府部门和 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从事混凝土生产并具有相应资质和混凝土材料的生产及相关设备租赁、科研、管理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经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与混凝土(混凝土材料、设备)有关的资深专家和知名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经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即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三)各省、市混凝土协会和相关的行业协会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团体单位会员;

  (四) 的会员经申请注册即为分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分会享有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分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 优先优惠获得本分会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分会决议的义务;

  (二)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 完成本分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 向本分会反映行业、企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无故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又不申诉理由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细则;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分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分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由分会秘书处协商会员单位提出名单,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报 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理事单位在本单位从事预拌混凝土工作并热心分会工作人员中推荐一人代表本单位成为分会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二年,可连任。如理事调离其所代表的理事单位后,即不再作为分会理事;新理事人选可由理事单位临时补充推荐。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酝酿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由分会理事会协商推举产生。根据理事长安排不定期召开会议,处理解决分会工作中急需协商解决的问题。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驻京)、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分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由分会协会秘书处征询分会及其有关理事单位意见后,提出人选,报 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理事长采取轮值制,可以多次当选但不得连任,每两年轮换。换届大会要同时选出下一届候任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声誉和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在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会费标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本届会员会费标准为: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8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大学、科研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并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地方省市混凝土协会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不论在分会担任何种职位,会费均按分会员单位标准交纳。

  (二)会员、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开展各项培训、咨询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分会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分会不另设账户,财务工作由协会财务及分会秘书处挂靠单位管理,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工作细则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修改的细则,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 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2009年6月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 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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