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专项投资支持大湾区、长三角建设发展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消息,为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国家发改委近日研究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支持大湾区9市、长三角1市3省
根据《管理办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优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港澳元素较为突出的科技创新平台、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的高等院校、连接内地与港澳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及其主要配套工程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标志性或重大意义的其他领域项目。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有利于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更高水平协同开放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及科创平台项目建设(包括上海科创中心、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点支持安徽省和省际合作园区、省际毗邻区域建设。
同时,对列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已明确安排的项目,本专项不再予以安排。
《管理办法》规定,本专项不予支持的项目包括:(一)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二)已完工或已办理竣工决算、已交付使用的项目;(三)其他不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
专项资金“直达”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显示,本专项资金通过直接安排到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直接投资安排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相关项目参照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标准确定相近领域项目的支持比例。没有可参照专项的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含比照实施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30%、45%、60%予以支持。如地方申请的资金需求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支持数额,则按地方申请数额确定。
对确有必要研究论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拟安排项目,原则上应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相关机构出具的评估评审报告,作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参考。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具备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及时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明确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并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
申请单位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管理办法》要求,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保证项目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前期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单位、建设规模内容、开竣工时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展及投资、本次申请投资、项目实施的意义和效果、项目监管责任人等;(三)项目列入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方案或年度工作安排、三年滚动计划以及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四)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五)项目具备的前置性要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用地用海、环评、节能审查、稳评、施工许可证等批复文件(具体项目前置性要件依有关规定确定);(六)项目单位承诺,包括项目真实性、材料真实性、资金措及到位情况、年内资金使用进度等;(七)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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