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混凝土材料、制品与工程技术科技创新,推动行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鼓励我国混凝土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在科研、开发、生产和工程建设岗位上开展理论研究、科技创新与技术革新,表彰在混凝土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协会)设立混凝土科学技术奖,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由 发起、设立并具体承办。
第三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旨在奖励在混凝土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以及在相关材料和制品制造、工程应用和产业升级等方面开展理论研究、科技创新、标准制定、技术革新并取得重要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第四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不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评审工作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对申报单位不做任何歧视性限制,所有申报单位一视同仁;
(二)公正原则:建立由混凝土各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独立开展评审;
(三)公开原则:向社会公开奖励工作的相关信息,对参评专家信息、评审委员会结论意见在行业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处理异议。
第五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创新能力、水平以及贡献大小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日常运行经费由协会自有资金承担,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评奖工作机构
第七条 为使奖励工作有序开展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成立混凝土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综合组和专业组。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由协会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与管理奖励工作;
(二)聘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聘任监督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
(四)审定监督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意见和评审委员会关于评审结果和公示异议处理意见;
(五)批准评审结果。
第九条 按照同行评议原则,根据申报项目涉及专业领域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
(二)对评审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评审结果公示后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三)提出改进完善奖励工作的措施建议。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下设综合组和专业组,综合组由7-15人组成,专业组专家根据评审项目决定由7-15人组成;评审委员每年按20%-30%比例进行轮换,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分别为行业专家、律师和协会监事。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监督奖励评审工作全过程,确保评审工作符合规定的程序;对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平性以及评审委员的工作表现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由协会工作人员组成,设在 科技工作部,负责制定评审工作细则,组织实施评奖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十三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的评奖范围:在水泥与混凝土材料、制品及其工程应用领域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在材料基础理论研究、材料产品、制造工艺、生产装备、工程应用技术与装备、标准规范等方面取得重要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十四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分为基础理论、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标准创新、技术革新五个类别。
第十五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特别重大科技成果设特等奖。主要从成果重要性、技术创新水平、创新难度、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成果发展前景,对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评价。其中一等奖的授奖数不超过整体授奖数的15%。
第十六条 基础理论类授予在水泥混凝土材料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关于材料组成、结构、性能方面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为新型材料、先进制备工艺和材料高性能、新功能的发展做出重要基础理论贡献的个人、组织。
所称重要基础理论贡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发布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得到客观验证的重要科学价值;
(三)被国内外同行公认和引证。
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类授予在产品、工艺、材料、装备、工程应用等领域取得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
(二)该项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或突破性;
(三)该项技术发明经实施已创造并将继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类授予在应用自主创新技术、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等方面创造了显著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个人、组织。
第十九条 标准创新类授予通过标准的制定及应用,在技术、产品、服务、工程和管理等方面,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第二十条 技术革新类授予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技艺工法革新方面开展创新,在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工器具和质量管理等方面为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第四章 完成单位与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申报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做出重要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完成人,未参与科研工作并做出具体技术贡献的人员,不得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成果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评奖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原则,授奖数目可以空缺;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根据研发项目特点,对单项成果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限额如下:
授奖类别 | 主要完成人数 | 主要完成单位数 | |
基础理论 | 一等奖 | 10 | 3 |
二等奖 | 8 | 3 | |
三等奖 | 5 | 3 | |
技术发明 | 一等奖 | 12 | 5 |
二等奖 | 10 | 5 | |
三等奖 | 6 | 5 | |
科技进步 | 一等奖 | 15 | 7 |
二等奖 | 12 | 7 | |
三等奖 | 10 | 7 | |
标准创新 | 一等奖 | 9 | 5 |
二等奖 | 7 | 5 | |
三等奖 | 5 | 5 | |
技术革新 | 一等奖 | 9 | 3 |
二等奖 | 7 | 3 | |
三等奖 | 5 | 3 |
第五章 申报
第二十四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面向在中国境内开展科研开发应用取得创新成果和突出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符合评奖范围规定的项目成果应由完成单位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混凝土科学技术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供必要的第三方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根据责权一致原则,申报基础理论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的项目须是已通过协会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六条 申报混凝土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材料包括:《申报书》和与所提交申报书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套为原件并注明)以及全套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七条 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组织申报。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混凝土科学技术奖:
(一)不符合混凝土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不含军民两用项目);
(二)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完成单位或权属单位与申报不一或有变动而没有充分理由的);
(三)没有技术评价证明(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项目未经协会鉴定的;基础理论类项目未经协会鉴定,也未附专家评议意见的);
(四)已获得其它社会奖项的项目;
(五)填写内容与项目实际不符;
(六)成果应用或论文公开发表或标准实施时间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已获奖满两年的项目,在此后的发展中,如有重大突破或创新,可再次申报更高等级奖项,直接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六章 评审
第三十条 凡是在知识产权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尚未解决前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及规则如下:
(一)形式审查: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在规定时间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同行专家独立函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分别交由专业组同行专家进行独立函审,提出审查意见,半数及以上专家同意授奖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评审,采取独立打分并给出建议等级,同时提交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合签字的综合评委会的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委员评分和建议等级综合得出项目的拟授奖等级;
对个别等级需要复议的项目,经主任委员提议或同意,采取全体到会评审委员一次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其投票表决结果作为评委会的评审意见;
(四)拟授一等奖的项目,其对应等级应有2/3(含)以上委员同意,其它等级应有1/2以上委员同意;
(五)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审批,批准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六)公示结束后将公示(含异议处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印发年度奖励公告。
第三十二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人、被评审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撤出制度。在专业组函审结束且未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前,项目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撤出当年评审。在公示期间,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退出当年评审的项目,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加评审。
第三十四条 对申报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遵守保密承诺。
第七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项目成果简介。通过行业的网站、报刊、自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公示期为20天。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成果申报的创新性、先进性以及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等方面的内容真实性,以及对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贡献、署名及其排序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对在公示期内受到异议的项目和有关异议的材料组织复议,对建议更改授奖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复议。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个人应当实名并附个人签字,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异议审核工作,并将审查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报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 申报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经奖励委员会批准,立即中止评审;已授奖的撤销证书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授奖及罚则
第四十一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通过复议的拟授奖项目,经奖励委员会批准授奖,由 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剽窃、占有他人的成果,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单位、个人谋取不当署名或排序,提供或编撰虚假证明材料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零容忍,绝不姑息,不论在公示期内外还是授奖前后,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公告,并将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列入不诚信记录。
第四十三条 参与混凝土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如在评奖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1月印发的《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 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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