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2023年2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规范本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的精神, 持续深入开展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为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水平,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以促进行业科技创新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公平原则:对申请进行成果鉴定的单位不做任何歧视性限制,所有申请单位一视同仁。
(2)公正原则:建立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相关行业的知名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行业评审专家库,邀请同行知名专家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科技成果鉴定,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3)公开原则:科技成果鉴定结果在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公众异议并公开异议处理结果。
第三条 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在实现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客观评价的同时,对科技成果提出建议,加速推动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 根据责权一致原则,申请 混凝土科学技术奖,以及通过协会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社会力量评奖项目的科技成果,须通过协会组织的鉴定。
第五条 科技工作部(以下简称“协会科技部”)负责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
(1)各级政府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各类科研项目。
(2)企业自行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应用等开发项目成果。
(3)生产企业、施工单位、科研院所等承担的重大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和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4)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企业管理、技术标准规范等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行业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鉴定范围的项目,完成单位或开发单位可向协会科技部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
(2)研究工作报告(包括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项目;立项背景目的及意义;研究内容完成情况;完成项目所取得的经验;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有待改进的方面等);
(3)研究成果报告(应包括总体水平、技术难点与创新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科技进步的意义、成果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市场前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法等,技术应用类项目应包括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技术的对比分析、有关设计与工艺图表;软科学类项目应包括研究方法、路线);
(4)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测试机构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
(5)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包括用户详细联系方式信息;
(6)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原文和科技查新结论报告;
(7)特殊要求的有关文件。涉及环保、卫生、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项目,须由有关部门出具检测报告或证明;
(8)附件资料:
1)计划任务书、合同书;
2)专利证书;
3)产品标准;
4)已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的论文、获奖证书;
5)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条 协会科技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初步审查包括:
(1)材料审查。协会科技部确认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2)技术预审。符合材料审查要求的项目,协会科技部组织至少两名专家进行技术预审,开展生产现场和用户考察,对项目真实性、运转情况和技术水平做出初步评价,出具技术预审报告。
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评审材料的初步评价报告;
(2)科技成果研发与生产现场考察报告;
(3)科技成果用户现场考察报告。
第十一条 通过初步审查的鉴定申请,协会科技部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发放受理通知书;未通过初步审查的鉴定申请,协会科技部应及时将初步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关材料的,本次科技成果鉴定自行中止。
第十二条 初步审查通过后,由协会科技部选聘5-11名专家(原则上为单数)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熟悉被鉴定项目相关的技术、管理、知识产权或经济方面的专业内容;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在以往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没有不良记录或明显失误。
(4)实行回避制度。被鉴定项目的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合作单位、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会议原则上在鉴定项目实施地召开。鉴定会议由协会科技部主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实施单位的汇报,专家组的专项评价与考察报告,专家委员会讨论鉴定结论等。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要有用户代表参加。
第四章 鉴定结论与公示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结论为通过、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鉴定处理。
(1)提供的鉴定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
(2)技术创新成果没有实现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
(3)软科学研究成果未能得到政府、行业、企业的认可。
第十八条 协会科技部应及时对所有鉴定文件进行登记和备案留档。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的人员或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个人应当实名举报,附个人签字,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科技部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异议审核工作,并将审查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鉴定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鉴定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中止鉴定,已发证的撤销证书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科技部负责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编制和审核,盖《 成果鉴定专用章》,并由协会领导签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由协会科技部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二十五条 鉴定工作所需费用(包括会议组织费、专家咨询费、交通费、宣传推广费等)由申请鉴定单位负担。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立即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如发现有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实事求是、故意拔高或贬抑相关项目成果水平,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完成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遵守保密承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7月印发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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