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以下简称协会)开展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在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和企业中建设行业重点实验室、行业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业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行业科技创新平台是组织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创新的依托单位,是促进行业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聚集科技创新资源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性科技问题为重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循环经济的实施,为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努力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研究产业发展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开发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关键性、共性和专业性技术。
2.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开发和系统集成,推进其产业化。
3.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4.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
5.为行业培养专业工程技术研究和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6.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与合作平台,促进产、学、研的结合。
7.参与相关领域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承担相关的工程技术评估和工程化验证,向社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8.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软科学研究,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9.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检测、产品设计、试制等公共研发平台服务。
第六条 协会将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规范化和标准化地创建行业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章 申报、受理与评审
第七条 凡从事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设计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集团)单位法人,均可申请创建行业科技创新平台。
申报单位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有资金保障。
第八条 申请单位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必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1.在申报专业技术领域居国内领先并具有影响力,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和重要的科技成果。
2.在申报专业技术领域拥有工艺研究、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的先进设备和条件,有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和设备,有相关专业领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的良好业绩。
3.在申报专业技术领域具有相关资质和基本工作条件,能够对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和工程评估。
4.具有进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培养和培训高水平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5.具有结构合理的技术工程开发、设计、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相关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组织运行机制和健全的创新管理机制,有完善的技术开发立项、实施、评估、鉴定验收与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办法,实施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后勤保障得力。
6.建立了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和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拥有联合试验室或实验基地、技术开发机构,实施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课题,创新绩效显著。
7.行业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单位可以是单一的法人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相关优势科研单位或企业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九条 申报与受理
1.符合申报范围及条件的单位,可自愿填报《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和《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书》(以下简称《项目书》,见附件二)。中央单位可直接申报,地方单位要经过所在地省级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有关管理部门(如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行管办或相关政府部门)或协会各分支机构的推荐后上报。
2.授权协会秘书处受理申请。
第十条 评审
1.授权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组按照评审提纲(见附件三)进行现场论证并提出意见。
2.评审通过的科技创新平台,协会予以命名授牌。名称分为“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xxx重点实验室”、“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xxx工程技术中心”和“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xxx技术创新中心”等。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机构
协会设立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作为组织和管理单位,协会和有关分支机构积极支持行业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并提供帮助和指导,以建设单位为平台整合行业相关的科研开发、信息咨询、投资等创新资源,为建设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单位申请国家有关科技创新项目,积极推广科技创新平台的科技创新成果,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支持创建单位申请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三条 评审和管理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支付专家现场考查的差旅、食宿、咨询费、标牌、证书制作工本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主要依托创建单位自筹、地方或上级主管部门补助为主,协会在条件许可时可予以适当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应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市场机制,实行开放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创新人才和先进科技成果,面向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发展需求,研究开发新技术、新装备和新产品,做好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示范,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创新成果,在创新中实现自我发展。
第十六条 行业科技创新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担任主任。根据需要,可成立由建设单位、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监督审查财物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协会对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建设单位的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绩效不显者给予帮助、限期改进,对整改后经考评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命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 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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